厂界噪声超标应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2008-06-05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核心提示: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企业内部无论是固定噪声源、还是企业厂界内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均属于企业整体产生的噪声,应在企业厂界外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 B 12348-90)的规定进行监测。如果厂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了厂界外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应对企业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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