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汛期船舶安全
(Ⅰ)避洪停泊
第3.6.1条 由于洪水漫坪后,主流改道,河床不易识别,航标移位、漂流、熄火,按航运规定,必须避洪停泊。
第3.6.2条 停泊应在能避风防浪,泥沙淤积少,退水时不易搁浅的地点。
第3.6.3条 停泊地点应让出主航道。
第3.6.4条 停泊地点应远离装卸危险品的专用码头,水底过江电缆以及其它水下障碍物。
第3.6.5条 锚泊船因受到水流、风等外力的作用,一般锚链长度要大于水深的3~8倍,若感到锚的抓力不足,锚链还要增加放长。
(Ⅱ)防汛缆索
第3.6.6条 在避洪停泊中,除抛锚停泊外,还要按规范规定加系防汛缆索,以保安全。
第3.6.7条 汛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汛缆索,磨损超过允许标准的必须更换或修复,钢丝绳不准有结节、扭绕现象,如在一个节距内断丝超过10%应予换新。
第3.6.8条 系缆时,要严格检查接头是否牢固,系统桩是否完好,岸地的锚桩必须能承受足够的拉力。
(Ⅲ)防护
第3.6.9条 汛期洪水中杂草、树木等漂流物较多,要根据河床水势、漂流物的动向、采取"躲"、"等"、"让"的方法,以防打报车舵,损坏船体,特别是对特大洪水中漂流的气油桶、电石桶等更应十分警惕。
第3.6.10条 防汛工地应及早准备抢险船只。
第3.6.11条 汛中水流和风的作用很大,容易断链、断线或走锚。为保证船舶安全,对锚链、缆索应时刻加强观察,严密注意是否出现异常的现象和响声,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加抛锚或加系缆索。
夜间更应提高警惕。
第3.6.12条 汛前和汛中,都要定时检查起锚机、绞缆机舵及操纵系统,以及水密门窗、双层底道门等水密情况和抽排水泵,如不符合规定,应及时修复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
第3.6.13条 洪峰之后,局部航道淤沙较多,要定时测量水深,及时移动船舶,防止搁浅。
(Ⅳ)通讯
第3.6.14条 汛期要加强通讯联络,及时掌握航道报告、水情、气象预报,结合航次任务、船舶速度、操纵性能,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3.6.15条 在汛期能见度低,多雷雨云雾,除使用旗号、声号,灯号外应加强无线电通讯。电台、对讲机要有专人掌管,及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