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2008-04-16  
核心提示:第1.1.2条 对于永久性公路,应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根据公路

第四节 客轮与轮渡
  第3.4.1条 凡客船均需领有验船部门发给的"乘客定额证书"后方能航运。

  第3.4.2条 乘客要遵守渡口守则,不得抢渡,上船要听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

  第3.4.3条 遇洪水暴发,大风或其它恶劣天气。开航有危险的时候,必须停止渡运。

  第3.4.4条 渡口应当尽可能设在岸平水缓的地方,并应当在岸边建立简易码头或梯阶,渡口均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制定过渡规定,在渡口两岸公布并广为宣传,以使船工、乘客共同遵守。

  第3.4.5条 在枯水、洪水、冰冻、强风等季节,必须加强预防措施,适当减低船舶载重量和临时增加船工,容易发生危险的小船,应当停止渡运或生产。

  第3.4.6条 渡船在开航前三分钟应显示信号或鸣放声号,在停靠前三分钟也要显示信号与鸣放声号。

  第3.4.7条 渡船应当避让一切下行悬挂"T"旗(或闪白光灯)的船舶、船队和操纵失灵的船舶。

  第3.4.8条 渡船严禁装带雷管、火药、汽油、煤油、香蕉水、油漆以及低燃点化学药品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切实加强防火防爆工作,保证乘客和船员的安全。

  第3.4.9条 客轮与渡船必须配备消防设备与救生器材,并有专人对消防设备、救生器材定期检查,加强保养与管理,使之保持良好,便于使用。

第五节 行驶
  第3.5.1条 严禁船舶载重超过吃水线航行。

  第3.5.2条 严禁在狭窄、弯曲航道、引航道、险滩处与其它船只追驶或齐头并进。

  第3.5.3条 两船迎面或交叉相遇,必须遵照《内河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交换会让信号,并使信号统一准确无误,严禁信号不明就会船。

  第3.5.4条 航行到控制河段,应严格听从信号台的指挥,在未悬挂准许本船通行的信号前,决不准冒进。

  第3.5.5条 行驶各港区、航道的船舶均应遵守各该地区的特殊避让规定。

  第3.5.6条 船舶通过船闸、桥梁或其它水工建筑物时必须作到:

  1.应严格遵照该区段有关规定;

  2.要十分重视可航度与净空高度对通航船舶尺寸的限制;

  3.进入水工建筑物、渠槽时,进槽前一定要摆好航位。如船位不正要立即纠正,万万不可犹疑不决。进槽后切忌由进槽航向一舵转向对准航标行驶,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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