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航道
第3.2.1条 严禁在主航道上设簖设网和种植水生作物。
第3.2.2条 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砂石、工业废渣,堵塞河道污染水源。
第3.2.3条 严禁在航道上空、水面或水下任意架设跨江(河)电线、电缆、水管。
第3.2.4条 严禁损坏、盗窃航道的护坡、护岸块石、树木、航标或其它设施。
第3.2.5条 严禁在航道上任意打桩,造桥或修建其它跨越航道的碍航建筑。
第3.2.6条 严禁在航道两岸坡上种植农作物或填土、挖土,以防水土流失,淤浅航道。
第三节 码头与临时停靠
第3.3.1条 在航道两岸建造码头等临时建筑物时,其位置应在最高通航水位横断面 之外,以满足安全通航的要求。
第3.3.2条 码头、栈桥等临时建筑物,应选在直线段上,不得占用主航道;应在最高通航水位横断面之外,再加上标准船舶三至四倍的宽度,向岸侧伸进。
第3.3.3条 船舶停靠码头应早停车,使船速降低到倒车易于控制的速度,再进行安全停靠。
第3.3.4条 船舶在无码头设施的情况下需要停靠,必须选择水流平缓并有足够水深的河段进行停舶作业。同时应仔细观察岸坡是否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