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2008-04-16  
核心提示:第1.1.2条 对于永久性公路,应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根据公路

第三章 船舶运输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3.1.1条 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采砂船、机驳、砂驳、拖轮趸船、轮渡、客轮、橡皮艇、抛锚艇、救生艇等船舶。

  第3.1.2条 航行船舶要保持适航状态,必须配备取得合格证件的驾驶、轮机人员和符合安全定额的船员;配备适当的消防、救生设备;执行有关客货装载和拖带的规定。

  第3.1.3条 船舶应按有关规定悬挂灯号、信号、认真了望,注意避让;不准超速违章追超前船。

  第3.1.4条 船舶应在规定地点停泊。严禁在航道中、轮渡线上、桥下以及有水上架空设施的水域内抛锚、装卸货物和过驳;严禁船舶在航道中设置渔具。

  第3.1.5条 停泊期间,船上应配足值班船员,维护船舶安全。

  第3.1.6条 船舶在航道相遇,要安全礼让,各种船舶都要让交通指挥船,木帆船让机动船,上水船让下水船,小船让大船,空船让重船,非张帆船让张帆船,渡船、鱼船让航行船。在狭窄航道上各种船舶均不准抢越。

  第3.1.7条 船舶过浅滩时,要严格执行"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吊必吊"、"当跑必跑"的规定,不准冒险航行。

  第3.1.8条 船舶航行中遇狂风暴雨、浓雾、及洪水暴涨,要立即选择安全地点停泊,不准强行航行。

  第3.1.9条 除航道部门设立的航标外,水利水电施工部门在施工水域内应设置简易航标,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第3.1.10条 施工单位的水文、气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加强水情、气象的预报和联系,各机动船舶应及时收听、公布风雨、洪汛情况的预报,并根据需要,建立救护组织,配齐救生船艇,加强水上救护工作。

  第3.1.11条 所有船舶都应遵守交通部颁发的《内河避碰规则》。

  第3.1.12条 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船员证件,才能顶岗操作。船员还应熟悉水性,基本掌握水上自救技能。

  第3.1.13条 严禁船员在航行途中吃酒。

  第3.1.14条 严禁在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船上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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