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窄轨铁路
第2.2.1条 凡轨距小于标准轨距(1435mm)的铁路均应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窄轨铁道的使用目的、运输量、运距和地形等条件,对铁路路基、桥梁、线路、信号、附属设施及行车设备等在满足施工需要及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设计和安排。
机车牵引小型矿车的窄轨铁路中,有关工务、机务、车务、电务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可比照谁轨有关规程适当简化,并结合窄轨铁路特点,编制安全技术规定,组织实施,但必须作到安全运行。
对于人力推斗车的窄轨铁路运输,可按照本规程第二、六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严禁使用可翻卸的车辆载客,禁止客、货混合编列。
第2.2.4条 非经专门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2.2.5条 机车牵引运距较长的客货列车时,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运输规则"作为安全运行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