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2008-04-16  
核心提示:第1.1.2条 对于永久性公路,应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根据公路


第二章 有轨运输
第一节 准轨铁路
(Ⅰ)基本效定

  第2.1.1条 水利水电建设单位的铁路专用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2.1.2条 由于专用线的工作项目、组织管理、技术设备与国家干线基本一致,且专用线一般均与国家干线接轨,甚至直接在国家干线过轨。因此,两者间共性较多,关系十分密切。为此,对于铁道部正式颁发的各运营工作安全技术规定(见本节附录),一般均应执行。如因设备条件限制,执行确有困难,亦应结合实际,酌情处理,确保安全。

  第2.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运营工作的基本法规,也是铁路安全运行的根本保证,各专用线主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但对于工作线路(如铺设于采掘场工作面的铁路以及专用的运输支线等)或因设备条件,技术水平一时尚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中所列要求时,应由运营单位主管工程师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请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2.1.4条 各专用线运营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专用线状况及运输工作的特点编制"铁路运输规则"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各单位自行编制的"铁路运输规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与技术条件。

  2.列车运行。

  3.列车编组。

  4.接发列车。

  5.调车工作。

  6.扳道工作。

  7.信号。

  8.养路工作。

  9.工作人员安全细则。

  10.事故处理。

  11.其他。

(Ⅱ)其它与铁路有关的安全技术规定

  第2.1.5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及人员(包括水电铁路专业队伍)。

  第2.1.6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眼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线路时,应经该铁路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

  其设计和施工安排,不得违犯铁道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1.7条 所有人员在铁路线路上行走或工作时,均应认真执行下列规定:

  1.横越铁路时,要一站、二看、三通过。不许钻车,严禁在运行中的机车车辆前面抢越通过。横过双线铁路时,要同时注意两线列车运行情况;

  2.顺着线路行走时,应走路肩,在站内应走两线路中间;桥梁、隧道应走人行道;复线区间应走两边路肩。禁止走枕木头、道心及复线两线路之间;

  3.横越停留列车或车辆时,客车应从车门越过,货车应握紧把手由制动台或车钩上越过,不准踩钩颈或提起钩销;

  4.严禁在车底下、线路中心、铁轨、枕木头、桥梁上、隧道内坐卧休息;

  5.机车车辆未停稳前,除调车作业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禁止扒车、跳车。

  严禁任意扒乘铁路车辆。

  第2.1.8条 铁路道口应尽可能设在对铁路及道路均有良好瞻望条件的地点,并应按铁路有人看守及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对各种道口标志及拦木护桩等,要经常保持齐全、鲜明、正确。

  未经专用线上级单位批准,不准任意设置道口。

  道口铺面结构应符合铁路有关规定,不准用土、石填筑道口。

  第2.1.9条 行人、车辆通过道口时,要提高警惕左右瞻望,确认没有来车时再通过。机动车辆行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不准冒险抢越。

  铁路轨道未设置道口的地段,禁止任何车辆通过。

  第2.1.10条 各种机动车辆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m。

  第2.1.11条 铁路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 。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

  第2.1.12条 在电气化区段通过或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长杆,导线等高长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m。

  2.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不准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保温车、家畜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不准货物及任何物件超出机车车辆安全限界高度;严禁攀登、乘坐机车和任何车辆的车顶、以及装载的货物上;禁止在蒸汽机车的锅炉上、司机棚上和煤水车上、以及到内燃机车、电力机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禁止用水管冲洗机车、车辆上部。

  以上禁止作业部位如确需作业,应经有关铁路部门同意,并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3.在带电接触网的线路上进行调车时,禁止登上棚车(在区间和中间站禁止登上敞车和棚车)行走或使用手制动;敞车、平板车上使用手制动机时,不准踏在高于手制动机踏板台的车帮上或货物上。

  4.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通知铁路有关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浇灭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m的燃着物体时,接触网必须停电;若使用沙土灭火时,距接触网在2m以上者,可不停电。

  (2)距接触网超过 4m的燃着物体,可以不停电用水浇,但必须特别注意使水流不向接触网的方向喷射,并保持水流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以上。

  5.以上各条未包括者,均应按铁道部(79)铁机字654号《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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