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瞎炮处理
第6.5.1条 处理瞎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或怀疑有瞎炮时,应立即报告,并在其附近设立标志,派人看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处理瞎炮必须派有经验的炮工进行;
3.处理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工作;
4.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
5.电炮外露的导线必须短路;
6.瞎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并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有无残药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第6.5.2条 处理裸露爆破的瞎炮时,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安置起爆雷管重新封泥起爆。
第6.5.3条 处理浅孔瞎炮,允许用以下方法:
1.经检查起爆网路良好时,可重新起爆;
2.可采用打平行钻孔装药起爆,使瞎炮殉爆,但平行孔距瞎炮不得少于0.3m,且方向、角度必须一致,为保证平行,可取出瞎炮孔20cm深的填塞物;
3.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取出填塞物装入起爆药卷;
4.可用水冲出残药,水压不宜大于490.5kPa;
5.本班未处理可交下一班继续进行。
第6.5.4条 处理深孔瞎炮可采用下列办法:
1.网路未破坏,可重新联线起爆;
2.当原孔用导层索起爆和装入硝铵类炸药,可以取出拒爆药包;
3.距瞎炮孔不****3m处另打平行孔起爆;
4.非抗水性硝铵炸药可用灌水使之失效,再进一步处理;
第6.5.5条 处理洞室瞎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原测药室位置在地面标出;
2.消除堵塞物,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3.当网路、导爆索、导爆管经检查正常能使用时,可联线起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