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起爆
(Ⅰ)火花起爆
第6.4.1条 孔深超过 4m时,禁止用火花起爆。
第6.4.2条 炮孔的孔排距较密时,导火索的外露部分不得超过1.0m,以防止导火索互相交错而产生起火现象。
第6.4.3条 一人连续单个点火的火炮;暗挖不得超过 8个,明挖不得超过12个。并应在爆破负责人指挥下,作好分工及撤离工作。
第6.4.4条 当信号炮响后,全部人员必须立即撤出炮区,迅速到安全地点掩蔽。
第6.4.5条 禁止用火柴、香烟和打火机点燃导火索,必须使用香或专用点火工具点燃导火索。
(Ⅱ)电力起爆
第6.4.6条 用于同一爆破网路内的电雷管、电阻值应相同。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极差不得超过0.25Ω。
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极差不得超过0.5Ω。
第6.4.7条 同一网路中各支线(组)电阻应平衡。当并入母线后,必须量测总电阻值,测定与计算的电阻值相差不得超过5%。
第6.4.8条 网路中的支线、区域线和母线彼此联接之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绝缘。
第6.4.9条 装炮前工作面一切电源应切除,照明至少设于距工作面30m以外,只有确认炮区无漏电、感应电后,才可装炮。
第6.4.10条 电力起爆宜使用有手柄的闸刀开关。闸刀开关的箱子应上锁,并指定专人联线合闸。
第6.4.11条 供给每个电雷管的实际电流应大于准爆电流。具体要求是:
直流电源:不小于2.5A。对于洞室或大规模爆破不小于3A。
交流电源:不小于3A,对于洞室或大规模爆破不小于4A。
第6.4.12条 网路中全部导线必须绝缘。有水时应架空。各接头应用绝缘布包好,两条线的措接口禁止重叠,至少应错开10cm。
第6.4.13条 测量电阻只许使用经过检查的专用爆破测试仪表或线路电桥。严禁使用其它电气仪表进行量测。
第6.4.14条 给电后若发生拒爆,必须立即切断母线电源,将母线两端拧在一起,锁上电源开关箱进行检查。
检查时,如炮孔用即发电雷管至少在 10min以后,如炮孔用延发电雷管,则至少需在15min以后,始可进行。
(Ⅲ)导爆索起爆
第6.4.15条 导爆索禁止打结或移作绑扎物品。
第6.4.16条 严禁用剪刀剪断导爆索,应用锐利的刀子在木板上切断。
第6.4.17条 网路中连接或搭接点应按厂家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第6.4.18条 导爆索装入炮孔后,不得任意切割,严禁对导爆索撞击或投掷任何物体。
第6.4.19条 导爆索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地方,应采用防渗油措施,或使用塑料被复导爆索。
(Ⅳ)导爆管起爆
第6.4.20条 用导使管起爆时,必须有设计起爆网路,并进行传爆试验。网路中所使用的联接元件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第6.4.21条 禁止导爆管打结,禁止在药包上缠绕。禁止在炮孔内有接头。网路的连接处应牢固,两元件应相距2m。敷设后应严加保护,防止冲击或损坏。
第6.4.22条 一个 8号传爆雷管连爆簇起导焊管的数量不宜超过40根,层数不宜超过三层。
第6.4.23条 只有确认网路联接正确,与爆破无关人员已经撤离,才准许接火引爆装置。
第6.4.24条 应遵守厂家出厂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使用。
(Ⅴ)水下爆破
第6.4.25条 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或炮眼法。炸药应用不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防水不合格的炸药包严禁装入。
第6.4 .26条 水下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的有关规定外,其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都要做到防水绝缘。
第6.4.27条 水下钻孔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孔机。装药及爆破时,要划定危险区(应有值勤人员并设立警戒标志),必要时应封航。
第6.4.28条 装药时要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以免潜水员挂起爆电线。
第6.4.29条 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电话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也应切断一切电源。
第6.4.3O条 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带起来,爆破时装药的船应移向上游。
第6.4.31条 在爆破区水较大、较深的情况下放电炮联线时,一定要将联线接头架离水面,以免得电造成电流不足而导致瞎炮。
第6.4.32条 当进行水深小于12m、流速小于 1.5m/s时的小规模爆破,方允许潜水员直接装药。潜水员下水时,应有专人负责潜水员的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