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装药及诸塞
(Ⅰ)炮孔的装、堵
第6.3.1条 炮孔的装药结构、药卷直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6.3.2条 深孔爆破,炮孔四周的大块石应首先清除。
第6.3.3条 药卷不得冲击或抛掷入孔,深孔装药可用带钩的提绳将药放入孔中,并须使药包紧密结合。
第6.3.4条 禁止将起爆药包从孔中拔出或拉出。
第6.3.5条 利用机械装药不宜采用电力起爆,若必须采用时,应使用抗静电雷管,起爆药包应安放于药柱顶部,并应有相应安全措施,以防静电引起早爆。
第6.3.6条 堵塞物应采用土壤、细砂或其它混合物。禁止使用块状的及可燃的材料。
第6.3.7条 在条件允许时,可以水为堵塞材料。除扩壶外,禁止使用炮孔不进行堵塞的爆破方法。
第6.3.8条 装药和堵塞过程中.均须谨慎保护导爆索,传爆索以及连接件等,以防发生事故隐患。
第6.3.9条 严禁边打孔边装药。
第6.3.10条 深孔的装药、堵塞作业时,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Ⅱ)药室的装、堵
第6.3.11条 药室开挖完毕,必须进行测量验收,将其实际位置绘于图上,药室中心位置必须准确。对全部药室应编制与爆破设计相符合的编号。如不具备以上条件时,严格禁止装药。
第6.3.12条 装药前,必须检查巷道、洞室的顶邦围岩及支护的稳固程度,并清除杂物、导电体和巷道内残存的爆炸材料。
第6.3.13条 装药时,不得在爆破地点周围 200m或根据设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其它爆破工作。
第6.3.14条 起爆药包、电雷管脚线和引出线在未搭入线前,应一直处于短路。
第6.3.15条 电雷管起爆药包装入前,应切断一切电源,只准使用马灯和绝缘手电筒照明,并不得在工作面及巷道内拆换电池。
第6.3.16条 堵塞前,应组织专人才回填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进行验收,并作好原始记录。
第6.3.17条 堵塞物靠近药室的一般应用于砂或黄土回填,当填过药室长度后方可回填开挖的弃碴。
第6.3.18条 堵塞应密实,不留空穴。堵塞高度应达顶板。
第6.3.19条 堵塞时不得撞击炸药,不得损坏起爆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