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2008-04-16  
核心提示:第1.1.2条 对于永久性公路,应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根据公路

第六章 爆破作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6.1.1条 在制定爆破设计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确保人身安全;

  3.保证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的安全,防止中断交通,防止发生中断通讯、供风、供水、供电等事故;

  4.防止由于爆破而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第6.1.2条 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第6.1.3条 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第6.1.4条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界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执勤人员应有红色袖章、红旗和口笛。

  第6.1.5条 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第6.1.6条 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第6.1.7条 当井内工作人员未撤离工作面时,严禁爆破材料下井。

  第6.1.8条 往井下吊运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检查起吊设备及容器是否安全可靠;

  2.有无漏电现象。如有,必须及时处理;

  3.禁止雷管、炸药同时吊运;

  4.吊运绳速不得大于1m/s;

  5.装雷管的箱子必须绝缘;

  6.禁止将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房,井底或其它巷道内。

  第6.1.9条 利用电雷管起爆的作业区,加工房以及接近起爆电源线路的任何人,均不准携带不绝缘的手电筒,以防引起爆炸。

  第6.1.10条 对报话机经检查无漏电、感应电时,方可在电炮区作为通讯联系工具。

  第6.1.11条 明挖爆破警戒音响信号统一规定如下:

  1.预告信号:间断呜三次长声,如图示:

  30s(停) 30s(停) 30s此时现场停止作业,迅速进行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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