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动车运输
第1.2.1条 机动车的使用必须执行公安部制订的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驶、酒后开车、无令开车。
第1.2.2条 车辆涉水过河前,应先了解水深及河床情况,不得冒险行车。水面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行车过河。
第1.2.3条 车辆在泥泞坡道上或冬季在冰雪路上行驶,必须安装防滑链,并减速行驶。
第1.2.4条 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洞内时速不超过8km,在会车、弯道、险坡段不得超过3km/h。
第1.2.5条 车辆过渡时必须遵守渡船的有关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1.2.6条 载重汽车载客,除取得公安部门许可证外,并遵照其规定的额定人数和车速,严禁客货混装,车厢栏板高度不足1m时不准站人。
第1.2.7条 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翻斗车、及拖拉机除驾驶室外,不准乘人。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第1.2.8条 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准带病或超载运行。
第1.2.9条 当拖带车辆时,只准拖带一辆已损坏的车辆。原则上应以大吨位车拖带同吨位或小吨位车,不准以空车拖带重车。被拖车辆必须是方向、制动均有效,夜间有照明,并由正式驾驶员操作。
第1.2.10条 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得停放于斜面坡路上,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并于轮胎处垫好卡木(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致溜滑。
第1.2.11条 对自卸汽车除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向低洼地区卸料时,后轮与坑边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
2.在坚实地区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其高度应不低于车轮外线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钢两侧外轮边缘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设红灯。
3.车箱未降落复位,不准行车。
4.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以防止因重心偏移而翻车。
5.当车箱升举,必须在车辆下作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使用有效的撑杆将车箱项稳,并在车辆前后轮胎处垫好卡木。
第1.2.12条 油罐车,除遵守上述有关安全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有金属链条;
2.装卸油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3.罐车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烟;
4.罐车装有油料时,遇雷雨天气不准停放在大树和高大建筑物之下;
5.检修油罐时必须先除油放气、进行清洗,确认罐内无油、无油气,并在打开加油口后方可焊补,若修理人员欲进入罐内作业,则必须采取装设抽风装置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1.2.13条 载重汽车装运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第1.2.14条 其它各类汽车式施工设备的技术安全规程,见本规程第十六篇有关章节。
第1.2.15条 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规定,见本篇第二章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