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检验
第4.0.1条 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应由物资供应部门会同技术安全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协同进行,使用单位应派专人参加。每次检验后,应编制检验报告(内容包括:厂标、名称、批号、箱号、试验方法和结果)。
爆破器材使用前,应有技术部门"爆破器材使用通知书"否则不得使用。
第4.0.2条 当爆破器材从制造厂家直接送到仓库,确认完好无损并附有合格证,在进行外观检查后即可验收,否则必须事先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验收。
第4.0.3条 对运输、保管不当,质量可疑及储存过期的爆破器材均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与不合格的应分开储存。禁止将不合格的爆破器材发放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
第4.0.4条 各种爆破器材的试验,应在与库区隔离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试验时,应有安全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在场。禁止单人或无组织地进行爆炸试验工作。
第4.0.5条 检验爆破器材的仪器或仪表,应进行定期检测,合格者应予加封,不合格者即行维修,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否则不准使用。
第4.0.6条 导火索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每批导火索受检试样,要在不少于10%的箱或篓内任意抽取20m;
2.外观检查:取全样(20m)检查。凡粗细均匀(外径误差上0.1mm),无折伤变形,外壳无裂缝、发霉、油污,以及无散头露心等现象者为合格。具有上列缺点之一者为不合格;
3.喷火强度试验:取0.1m长的两根,分别插入内径6~7mm,长200mm的洁净玻璃管内,两线段端头相距
4Omm;一根点燃后能引燃另一根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4.燃速试验:取一样长的线段5根,燃速(用秒表记录)为1O0~125s/m,且无断火、透火、外壳燃烧、爆声及速燃、慢燃等现象者为合格。出现上述现象之一者为不合格;
5.耐水性试验:取导火索约5m,两端用防潮剂浸封约5cm,并盘成内径不小于25cm的线卷,然后浸入一米深静水(水温
10~30℃)中两个小时(塑料导火索浸 5h);将试样取出揩干,切除防潮剂浸封部分,顺取1m长试梯4根作燃速试验,符合本条第4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定性及处理:按上述方法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当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导火索应作为废品。
第4.0.7条 导爆索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每批导爆索受检试验,要分别在4个箱内任意抽取各一卷,共4卷;
2.外观检查:取全样4卷检查。包皮无破损、无折伤、无油脂污垢、端部不松散,涂料及粗细均匀(外径误差±0.1mm)等为合格;任一卷中具有上列缺点之一则为不合格;
3.起爆感爆性能试验:在试样中任取3卷切成一根3m长的索段和5根1m长的索段。先将两根1m的搭接后,再与3m的搭接以形成母索(捆扎搭长100mm);然后将余下3根1m的折成双股,按等距离垂直套结在3m的那根索上,母索上那根1m的自由端捆上1发8号雷管。引爆雷管使6根导爆索完全起爆并能爆轰完全者为合格;若虽能起爆,但爆轰不完全应重复作两次试验,仍爆轰不完全时,即认定为不合格;
4.防潮性能试验:取5m长的导爆索,两端用防潮剂密封(塑料导爆索带防潮帽),盘成直径大于25cm的索卷,放入深O.5m(塑料导爆索浸深2m),温度10~25℃的静水中浸24小时,端头留在水外面。取出切成1m长的5根,用水手结连接,用雷管引爆能完全传爆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拉力试验:取动0.5m长导爆索,施加 50kg拉力,在 1min内不被拉断且仍符合本条第3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塑料导爆索耐温试验(视需要决定):
耐高温性能:50+2℃的条件下保温6h,仍符合本条第3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耐低温性能:在-4O℃+2℃的条件下保温 2h后,仍符合本条第3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塑料导爆索的端面药芯被火焰导火线点燃(喷)时不引起爆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定性及处理:外观检查及起爆,感爆性能试验(包括第7款),有一项不合格时,该批导爆索应予报废。防潮能力不合格,不能用于大量爆破及潮湿地点爆破;耐高温能力不合格,不能用于高温条件作业,耐低温能力不合格,不能用于低温条件作业。
第4.0.8条 非电导爆管系统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从五件包装内分别任意取出5组,每组8发(根),每发导爆管长度不小于1.2m。将各组导爆管分别与联接块组装;
2.外观检查:导爆管无破洞断裂,无变形,未老化且色泽均匀;导爆管与雷管接头无松动;雷管外壳正常无气孔者为合格。有上述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3.断管(芯)漏管试验:取全样40根,用导爆管检测仪逐根测试,导爆管无断、漏药芯为合格。若有1根药芯有断、漏现象,应加倍复试,复试后仍有断、漏者即认为不合格;
4.起爆感度试验:试样每组分别起爆,各组的8发均起爆者为合格。若有1发不爆,应加倍复试,复试后仍有不起爆者,即认定不合格;
5.延期秒量试验(视工程需要而定):另取1O发导爆管,逐发用精度不低于0.1s的计时仪器测试,延期时间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为合格;
6.定性及处理:外观检查,管道断漏试验和起爆感度试验均为合格者,方可用于爆破工程。有一项不合格,该批导爆管不能用于爆破工程。延期秒量试验不合格,应报上级处理。
第4.0.9条 火雷管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每批火雷管,要任意在两箱中的4盒内抽取100发。
2.外观检查:全样逐个检查。管体无变形及裂缝,开口端无杂物,表面无浮药及锈蚀为合格。1OO发中有1发有上述缺点之一为不合格。
3.起爆试验:以雷管与标准导火索装配的引火管,爆后不留管底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引爆试验:以引火管与标准硝按炸药卷装配的起爆药包,爆后不留残药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爆力试验:以 3发引火管配三块厚 5mm的铅板逐个试验,爆后均能击穿铅板且穿孔直径不小于雷管外径为合格。有1发不合格时,如系未击穿铅板,应加倍重试;如系穿孔直径小于雷管外径,应再取一组(3发)重试。重试后仍不符要求,即认为不合格。
6.定性及处理:全样外观检查不合格,应即对该批火雷管逐篇逐发检查,剔除不合格者作报废处理;引爆、起爆试验不合格,该批雷管不得保存和使用,应即销毁;爆力试验不合格,应即上报处理。
第4.0.10条 电雷管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从每批不同的篇中至少20个盒内任意抽取20O发;
2.外观检查:全样逐个检查。脚线无松动折断,密封胶和防潮涂料完整牢固,管形正常无气孔为合格,200发中任1发有上述缺点之一为不合格;
3.安全电流试验,在试样中(外观合格者)任取20发,通以50mA的恒定直流电流,持续5min不爆炸为合格;5分钟内即爆炸为不合格;
4.电阻试验:在试样中抽取20发,以输出电流不大于3OmA的专用爆破仪表或爆破电桥检测。无断路、短路现象,电阻值稳定且未超出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标准范围为合格,电路不通或电阻值超出上述规定为不合格;
5.串联试验:抽取2O发串联为一组,雷管间距10cm以上,必须是一次全部爆炸则为合格。若有1发不爆,应再重做两次试验,如仍有拒爆,即认定不合格;
6.防水试验:取10发雷管连同脚线一并浸入0.5m,15~20℃的静水中,经2h后取出作爆力试验,10发均能击穿铅板(厚5mm)且穿孔直径大于雷管直径则防水性合格。若只有1发不合格,可加倍复试,复试每发合格时,可认为防水性仍合格;若有2发以上不合格或1发不合格经复试仍不合格时,则认定防水性不合格;
7.延期秒量试验:(视需要决定)取10发延期电雷管,用精度不低于O.1s的计时仪器逐个试测,对毫秒延期电雷管用示波议测定)延期时间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为合格;
8.定性及处理:外观检查定性处理同火雷管。安全电流、电阻及串联试验有一项不合格,即认为该批电雷管不合格,应报废销毁。防水不合格时,该批电雷管必须严格采取防水措施后,方能用于潮湿有水的爆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