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贮存
第3.3.1条 为确保安全,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堆放高度要合乎规定,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利搬运和通风检查。
第3.3.2条 库房储藏存量应小于计算允许量。
第3.3.3条 爆破器材应按下列规定堆垛:宽度应小于5m,垛与垛之间宽度为 O.7~0.8m,堆垛与墙壁应有O.2m的空隙,炸药堆垛高度为1.6m。不同品种的产品必须分别堆放,炸药与雷管不得同存于一库内。
第3.3.4条 爆破材料不宜在接堆维放在地面上,最好垫上20cm高的方木和垫板,库房内禁止明火。
第3.3.5条 施工现场不许设库房存储存爆破器材,如因施工需要,必须临时少量存放时,应会同保卫、技安部门限量贮存。
第3.3.6条 爆破器材仓库应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应有保卫人员守卫。
第3.3.7条 装爆破材料的开箱不得在库房内进行,严禁在存有爆破器材库房内进行房屋修缮。
第3.3.8条 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
第四节 销毁
第3.4.1条 对已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经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3.4.2条 爆破材料销毁方法:
1.硝键炸药可以采用水溶,爆炸等方法。
2.胶铵炸药只准采用爆破法。
3.雷管销毁只准采用爆破法。
4.导火索只准采用燃烧法。
5.导爆索采用爆破法。
第3.4.3条 销毁工作应做好以下事项:
1.销毁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以及公安保卫人员参加,并指令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销毁。
2.销毁爆破器材应选择在天气较好的白天进行,禁止在暴风雷雨,大雪天和风向不定的天气或夜晚进行。
3.销毁前,对所用的器材,起爆材料,场址及安全设备等,应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以确保安全。
4.销毁前,必须在销毁地区设置安全警戒人员,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
5.一切报废的爆破器材应防止在阳光下曝晒。
6.销毁过清理场地时,必须在场地冷却后进行,并确保销毁完全彻底。
第3.4.4条 销毁工作必须遵守有关爆破安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