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节 装卸
第3.1.1条 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人员,都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第3.1.2条 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第3.1.3条 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汽车、马车等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小于10m 。
第3.1.4条 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撞碰、拉拖、翻滚和投掷。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第3.1.5条 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约重25~30kg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m。
第3.1.6条 运输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cm,车箱底部应铺软垫,雷管箱不许倒放或立放,层间也必须垫软垫,同一车上也不得装运两类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第3.1.7条 装有爆破器材的汽车严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
第3.1.8条 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在雷电时间,禁止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
第3.1.9条 装车后必须在车辆上加盖帆布.并用绳子绑牢,检查无误方可开车。
第3.1.10条 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第二节 运输
第3.2.1条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第3.2.2条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押运人员,外部运输必须有警卫人员护送;
2.按指定路(航)线行驶;
3.车(船)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
4.车(船)应有帆布覆盖,并没有明显危险警戒标志;
5.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6.气温低于1O℃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7.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8.车箱船底应加软垫。
第3.2.3条 铁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爆破器材的车箱的停车线路与其它线路应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必须严格采取车辆防溜措施,其前后50m处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2.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执行。同一列车运输起爆器材时,不仅应分别装车,还应严格隔离。
3.列车运行时速不得超过 30km;调车作业时速不超过15km。
第3.2.4条 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雾天必须停航。
2.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得小于250m。
3.船头船尾设有警示牌,夜间用红灯。
4.要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5.禁止用木筏运输。
对于机动船只尚须符合下列要求:
6.事先切断装爆破器材船仓的电源。
7.地板和垫物无缝隙,仓口必须关闭。
8.与机仓和相邻的船仓应设有隔墙。
第3.2.5条 使用汽车、马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胶轮马车应有手闸。
2.汽车的排气管应引至前面散热器的下面,并使排气孔斜向下或对地面。
3.在汽车驾驶室外面两边靠近车箱的地方,应配挂两只泡沫灭火器和其它必要的灭火工具。
4.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5.汽车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时速不得超过20km。(工区内不得超过15km/h)在弯多坡陡、路面狭窄的山区行驶,应保持时速在5km以内。行车间距;平坦道路应大于50m,上下坡应大于300m。
6.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距树林、住宅或建筑设施200m以外的空旷地方。
7.单套马车运输硝链类炸药,导火索不得超过500kg,双套马车不得超过800kg。
8.汽车、马车车箱底板,侧板和尾板均不得有空隙,所有空隙应予以严密堵塞。严防所运爆破的微粒落在摩擦面上。
9.木板上的钉子应钉入木板平面以下,并用油灰腻子抹平。
第3.2.6条 装运爆破器材的一切运输车辆,严禁开快车或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