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面分库
第2.3.1条 地面分库系便于供施工使用临时性贮存爆破材料的库房,其最大贮存量.炸药不超过10t,雷管2万发、导爆索1Okm。
第2.3.2条 地面分库的安全距离标准应与地面总库相同。 第2.3.3条 地面分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应为平房、窑洞等结构坚固的建筑物,但必须通风良好,并有防潮湿设施。
2.必须有足够的防火器材,且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3.照明、防雷装置应合于标准。
4.宜设简易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m。
5.应设有单独的雷管库。
第四节 洞室式地下库
第2.4.1条 地下库应建在围岩稳固的岩层或坚固的黄土层内,利用平洞与地表联通,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库房的出口应避免直接朝向居民区,厂房和重要建筑物。
第2.4.2条 库区应根据贮存药量的规定计算确定地震危险区,空气冲击波危险区,飞石危险区。在危险区内除为库房服务的辅助设施外,不得建造厂房和从事管理工作以外的凿岩爆破作业。
第2.4.3条 平洞口应安设朝外开的双扇双层门。
第2.4.4条 在平洞应修建防护堤,护堤应高出平洞 1.5m ,护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洞口宽度的2/3,厚度不得小于1m,护堤的底板长度和宽度,必须根据土堤稳定坡度决定。
第2.4.5条 洞室到平洞口的地面坡度不大于 5‰,距平洞口 1O0m范围内应设围墙或制丝网。
第2.4.6条 除设有装卸爆破器材用的平洞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
第2.4.7条 库房应采用不燃烧性的材料支护,巷道的支护若有木结构时应涂防火漆。
第五节 库区的照明及防雷装置
第2.5.1条 各类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库房外部线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危险品库房的上空;
2.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库房照明宜采用自然采光或在房外安装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
3.电源的开关和保险器应设在库房外面的配电箱内。
第2.5.2条 洞室式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器材,电线应为铠装电缆。
2.电压不得超过36V。
3.贮存爆破器材的洞室或岩壁上不得安装灯具,其照明靠安装在联通巷并顶板上的照明灯的投射光。
第2.5.3条 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各种爆破器材库和覆盖层厚度小于1Om的地下库.均应设置防雷装置。
第2.5.4条 爆破器材库区各类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应根据防雷等级要求设置,一般高度为 h的单支避雷针在地面的保护半径为
1.5h,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OΩ(一次防雷装置)全部金属导电部分应采取防锈、防腐蚀措施.承受器的断面不小于100mm2。
第2.5.5条 库房内所有金属物体要全部接地, 其电阻值不大于 5Ω。
第2.5.6条 避雷针与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3m,每个避雷针应设单独的接地极板。
第2.5.7条 雷雨季节前,必须对防雷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