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链式起重机
第5.1.24条 对没有制造厂铭牌或换过零件的链式起重机,应根据链条、蜗母轮的计算能力做荷重试验合格后,规定其工作荷重。试验方法:先擦去油垢,经仔细检查后,加工作荷重10min,再做125%工作荷重10min,如一切正常良好,方能使用。
第5.1.25条 链式起重机的链条、齿轮、轴承发生变形、生绣或链条磨损15%时,禁止使用。
第5.1.26条 使用链式起重机时,应先做无负荷起落一次,检查其刹车和传动装置是否良好,然后进行工作。
第5.1.27条 两人同时拉一链式起重机时,速度不可太快,防止重物摇摆或振动。
第5.1.28条 同时拉一链式起重机的人数,应根据起重量大小而定:一般地 3t以下一人,5t以上两人,不可随意增加。当卡住拉不动时,不可硬拉。
第5.1.29条 链式起重机用完后,不可乱扔,应把它挂起来,以防锈蚀损坏。
(Ⅲ)人字架、走线滑子和绞磨
第5.1.30条 组立人字架和走线滑子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来领导绑设。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规定,一般可用黄花松、白松、红松或杉木,必要时可用型钢,其尺寸大小应计算。
第5.1.31条 组立人字架或走线支架所用园木必须仔细检查,有节疤、腐朽、横向裂纹等,不得使用。所用拖拉绳、地锚绳及地锚均应计算。地锚绳的安全系数应为3.5。
第5.1.32条 捆绑人字架或走线支架所用钢丝绳,应按工作荷重决定,并必须依次围绕绑紧。人字架的夹角一般以30°为宜。
第5.1.33条 挂设人字架或走线支架的拖拉绳,不得挂在未经计算的建筑物或其它物件上,其底脚应用枕木或厚木板垫平,并绑有绊脚绳。
第5.1.34条 组立人字架或走线支架时,前后方不许站人,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者应站在各处都能看得见的高地,每根拖拉绳应有专人负责,按照指挥正确松紧。
第5.1.35条 移动人字架、走线支架,应保持上下平衡,不得倾斜,架底绊脚绳不得解开。
第5.1.36条 固定人字架或走线支架时,各拖拉绳应紧拉在地锚上。
第5.1.37条 用作走线的钢丝绳应根据起重量、跨距、曳引速度等受力情况详细计算。
第5.1.38条 使用人字架或走线支架起重时,每班都必须详细检查:
1.基础或垫木、地锚是否稳固。
2.走线绳、缆风绳是否拉紧。
3.起吊荷重禁止超过允许荷重,也不得偏拉斜吊。
4.地锚绳是否紧固。
第5.1.39条 绞磨应设有制动及逆止的安全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5.1.40条 绞磨曳引钢丝绳必须在磨芯上绕四圈半以上,并不许重叠。磨芯应有防止绳索跑出来的安全装置。
第5.1.41条 松紧绞磨曳引钢丝绳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来进行。谨防曳引绳被从附近通过的车辆挂住拖走而肇事。
第5.1.42条 绞磨应有专人指挥,推磨工人必须听从指挥,未经许可,不准离开绞磨。
(Ⅳ)扒杆、人字扒杆及斜外臂扒杆
第5.1.43条 木制独脚扒杆及人字扒杆,一般只用在起重量 6t以下,起吊高度不超过6m。
第5.1.44条 独脚扒杆至少应有 4根缆风绳,人字扒杆至少应有两根缆风绳,所有缆风绳均应固定在可靠的地锚或建筑物上。
第5.1.45条 使用斜臂与水平面所成的角度不得小于30°,不得大于80°。
第5.1.46条 用以固定斜臂扒杆的滑轮组,其固定点与扒杆底支油的中心线及起吊点应在同一垂直面上。
第5.1.47条 斜臂扒杆的起重滑轮组,除了向扒杆所在平面外,不得向其他方向倾斜。
(Ⅴ)电动和手动卷扬机
第5.1.48条 卷扬机应安装在坚固的基础上,安装地点必须使工人能清楚地看见重物的起吊位置,否则应使用自动信号或设多级指挥。禁止在黑暗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起重工作。
第5.1.49条 钢构件或重大设备起吊,必须使用齿轮传动的卷扬机,禁止使用摩擦式或皮带式卷扬机。
第5.1.50条 卷扬机必须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自动制动器、手闸、脚间),如制动装置失灵,未修复前不得使用。
(Ⅵ)桥式起重机
第5.1.51条 行车轨道应设栏杆,不得有人通行。
第5.1.52条 桥式起重机应设有大小车行程限制器和吊钩的起升限位器,大车轨道终点应装有缓冲器。
第5.1.53条 桥式起重机的两条轨道必须按规定保持平行和连结零件无松动,以免车轮啃道或出轨。
第5.1.54条 在桥式起重机轨道上进行施工或检修时,其施工或检修地点两端钢轨上应设置止轮夹具,起重机不得开入该区。
第5.1.55条 两台桥式起重机在同一轨道上工作时,如关各自工作,应明确划分其工作范围,如共同负担一个工作,应有专人统一指挥。
第5.1.56条 两台桥式起重机分上下层布置,相互跨越时应通知对方,并且上层桥式起重机不得带重物跨越下层起重机。
第5.1.57条 桥式起重机上面的临时设施,必须固定牢靠,并不得向下面扔东西。
第5.1.58条 供电滑线应有鲜明彩色并挂警示牌。使用电缆时,绝缘应良好,不得有破皮漏电现象。
须悬挂明显标志(白天可插红旗,晚上可悬红灯)。
第5.2.4条 各种物件正式起吊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5.2.5条 使用三脚架绑扎应牢固,杆距应相等,杆脚固定应牢靠,不可斜吊。
第5.2.6条 使用滚杠运输时,其两端不宜超出物件底面过长,摆滚杠的人不得站在重物倾斜方向一侧,不得戴手套,而且只能把手指插在滚杠筒内操作。
第5.2.7条 拖运物件的钢丝绳穿越道路时,应挂明显警告牌。
第5.2.8条 起吊前,应先清理起吊地点及运行通道上的障碍物,通知无关人员避让,自己也应选择恰当的位置及随物护送的路线。
第5.2.9条 吊运时必须保持物件重心平稳。如发现捆绑松动,或吊装工具发生异样、怪声,应立即停车进行检查。
第5.2.10条 翻转大件应先放好!旧轮胎或木板等垫物,工作人员应站在重物倾斜方向的对面。翻转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冲击。
第5.2.11条 对表面涂油的重物,应将捆绑处油污清理干净,以防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滑动。
第5.2.12条 起吊重物前,应将其活动附件拆下或固定牢靠,以防因其活动引起重物重心变化或滑下伤人。重物上的杂物应清扫干净。
第5.2.13条 吊运装有液体的容器时,钢丝绳应绑扎牢固不得有滑动的可能性。容器重心应在吊点的下方,以防吊运中容器倾倒。
第5.2.14条 吊运成批零星小件时,应装箱整体吊运。
第5.2.15条 大件吊运时,应计算出其重心位置,并应保证装运平衡。还应在长、大部件端部系绳索拉紧,以确保上升或平移时的平稳。
第5.2.16条 大件起吊运输应有单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5.2.17条 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时,应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5.2.18条 大件吊运过程中,重物上禁止站人,重物下面严禁有人停留或穿行。若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在重物上指挥时,应在重物停稳后站上去,并应选择在安全部位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