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2008-04-16  
核心提示:第1.1.2条 对于永久性公路,应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根据公路

第七节 雾天航行
  第3.7.1条 在航行中一旦遇到浓雾,根据船上助航设备情况,适当减速,谨慎驾驶,必要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

  第3.7.2条 在岸形物标隐约可见的情况下,行驶的船舶应当按章慢车航行和鸣放雾号,随时做好停车、倒车、抛锚准备。

  第3.7.3条 上水船遇雾,一般沿深水岸上驶,但遇下水船时,应及时主动让出主航道,以免碰撞。

  第3.7.4条 雾中锚泊尽量靠拢航道一侧,远离过江电缆等水下设施,并注意测深,防止困边、触礁、搁浅。

第八节 浅滩航行
  第3.8.1条 船舶上滩时,船舶首尾线与浅滩力求处于垂直状态,在可能情况下,应使航向平行于流向,以防发生偏移。

  第3.8.2条 有的浅滩横流影响大,船舶在横流推压下易搁浅,操作要十分谨慎,防止越出航道界限。

第九节 拖 航
  第3.9.1条 吊拖船队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选择编组队形。

  第3.9.2条 不论以何种方法接拖缆,都必须防止拖缆绞缠车叶。

  第3.9.3条 下水吊拖船队启航或到港停泊,均要进行掉头作业。

第十节 预防大风、台风的规定
  第3.10.1条 各级生产调度部门应将大风、台风消息警报及时通知在航、在港船舶,并要求作好防范措施。同时根据风讯情况、船舶技术状态、船队大小及其在港和航段条件,及早安排抛锚、避风或续航。

  第3.10.2条 台风季节前,各轮、驳应对船体结构、水密门、窗、盖以及主要设备、工属具等进行一次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增强抗风力。

  第3.10.3条 在船舶收到台风警报时应:

  1.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本船(队)条件,凡在风力加强之前不能赶抵附近港口或目的港避风时,应就近选择安全锚地避风。

  2.避风时应尽可能选择较好锚地。一般以选择能避风、水深足够、底质较好、有回转余地的锚地为宜。

  3.锚泊时应松足锚链。一般为水深6~8倍,必要时加抛双锚。如系船队还应根据情况,散绑锚泊,但拖轮应在驳船附近抛锚,万一驳船遇危便于及时抢救。

  4.锚泊后应加强值班,注意检查泊位,锚链情况,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发现本船或他船走锚时,要及时采取措施。

  5.甲板上和舱内货物、活动的工属具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件等,均应采取收存、解下、缚牢、紧固等措施。紧固各处门、窗、盖。

  第3.10.4条 在港船、停修船收到本地区台风警报时应:

  1.全体船员在船留守,加强值班和检查,机动船备好主机待用。

  2.加强所有绳缆靠垫的检查,要求绳缆松紧一致受力均匀。大型船舶系浮筒时,船首应出锚链系带。

  3.系泊设备已拆修的船舶,必要时应赶紧安装应用,排上船舶应加强系缆,并开启船底阀。

  4.大风、台风警报解除后,对船体结构,主要设备及工属具等应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无碍后始继续航行。续航时要警惕潮汐规律发生变化,以及航标漂失或被吹倒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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