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工地运输
第一章 公路运输
第一节 道路
第1.1.1条 工地对内及对外交通运输道路,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规划应具体周密,既要满足施工需要,也要保证安全运输。
第1.1.2条 对于永久性公路,应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根据公路的任务、性质、运输量、沿线地形、地质等因素,确定公路等级及技术标准。
第1.1.3条 对于为专项工程服务的临时性交通道路(如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出碴线路等)其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保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2.必须根据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但双车道一般不得窄于7.0m,单车道不得窄于4.0m。必须要有错车处所。
3.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纵坡一般应控制在 8%以下,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3%。
4.路的两端应修建回车场地。
5.必须作好排水设施。
第1.1.4条 施工现场架设临时性跨越沟槽的便桥,其宽度:人行便桥不得小于1.2m;手推车便桥不得小于1.5m;马车、斗车或汽车便桥,应有正式设计,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5m 。
第1.1.5条 在公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不足、桥头引桥、高路堤、交叉口和地形险峻等地段,应按规定设置标志、护柱、护墙等安全设施。无明确规定者,亦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措施。
第1.1.6条 交通道路、桥梁、排水涵渠、及沿途挡护等均应经常整修养护,保持道路畅通。各种建筑器材、废料等应堆积在道路两侧距排水沟边线20~50cm以外,以防沟壁坍塌。
第1.1.7条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严禁在土质边坡上种植农作物。严禁任意掏挖坡脚,以防止边坡坍塌。
第1.1.8条 运送超宽超长或重型设备时,事先必须组织专人对路基、桥涵的承载能力、弯道半径、险坡以及沿途架空线路高度、桥洞净空和其它障碍物等进行调查分析,确认可靠后方可办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