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2007-12-29  
核心提示:英文名称 Regulations for shallow ground disposal of solid low and intermediate-level radioactive wastes 标准 (GB9132-88 0088-12-01实施) 类别 放射性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地表和地下的具有防覆盖层的,有工程屏障或设有工程屏障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埋
英文名称 Regulations for shallow ground disposal of solid low and intermediate-level radioactive wastes
标准 (GB9132-88 0088-12-01实施)
类别 放射性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地表和地下的具有防覆盖层的,有工程屏障或设有工程屏障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埋(指深度一般在地面下50m内处置,末涉及废物在天然或人工洞穴内的处置,其任务是在废物可能对人类造成不可接受的危险的时间内(300a至500a),将废物中的放射核素限制在处置场范围内,以防止放射性核素以不可接受的浓度或数量向环境扩散而危及人类安全。在处置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个人造成的有效剂量当量当年不超过0.25mSv。在选择场址时应考虑地质、水温、气象、社会和经济条件,进行代价利益分析。在选择方案、确定场址、设计、运行和关闭处置场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扩建、改建处置场时,在最终确定场址之前,处置场投入运行之前和关闭之前分别履行审批手续,获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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